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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网络的原创?

(《电脑报》2002年7月22日 第28期)


  【记者:李大中】说起网络侵权问题,人们想到最多的往往是网站侵犯传统著作或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这也难怪,发生于1999年中期的我国第一起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就是因网站侵权而引起。现在虽然才过了3年的时间,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网上原创内容的迅速增加,网上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更加突出,甚至大有蔓延的趋势,著作权纠纷的热点也逐渐从网站侵权向被侵权转变。

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受侵权之害的冯英健先生,冯英健先生作为时代财富公司高级研究员、资深网络营销专家,近年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数百篇有关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方面的文章,并多次被严重侵权。 记者:你网站原创作品的一再被侵权,网络是否成了“帮凶”?

冯英健(以下简称冯):相对于仅发表在传统媒体的作品,发表在网站上的作品被侵权的机会要大得多,首要原因在于网络检索非常方便,不像传统媒体那样,受到资料收集、整理的限制,同时通常也不需要自己重新输入电脑,只需要简单的拷贝粘贴操作即可将资料转移到自己的电脑上,为抄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网络作为一种工具,在某种程度上给抄袭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你发表在网络媒体的原创作品被侵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冯:从我自身体会来讲,侵权行为主要由五种形式:
1.未经许可被其他网站转载,其中有些可能连原文的来源和作者姓名都没有说明,这可能是网上最普遍存在的一种侵权形式;
2.未经许可被纸介媒体刊登,有时有原作者姓名,有时作者可能会变成了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通常是不会被注明文章来源的,而且通常没有媒体会支付作者稿酬,这种现象在不少报刊中都存在;
3.未经许可被一些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甚至是大学教材抄袭, 这种情况属于出版社和该书的著作者同时侵权,这也是笔者最近遇到最多的一种侵权形式,而且往往在一本书中可以发现同时抄袭了大量内容。一些著作者将网上拷贝的文章整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著作出版,有时连原文中的错别字都一起拷贝;
4.版权文章未经许可通过电子邮件传播,这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些大型网络公司或者大型企业的网站,非经许可将其他作者的文章收录到网站的邮件列表之中,再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传播,甚至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这种侵权形式有一定的隐蔽性,除非原作者本人收到这样的邮件,否则很难被发现,并且邮件发送者为以非赢利目的等借口否认侵权;
5.作品被改头换面发表在其他媒体,最简单的是换个标题,或者将文章顺序稍微改变一下,或者将某一部分进行简单的改写,于是新的作者诞生了——名字当然非原作者。

谈到这里,冯英健眼里流露出的是隐隐的无奈,作为一个个人网站的所有者,经历了多次被严重被侵权,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也遭受到很大刺激。

记者:你作为众多被侵权的网络作者中的一员,在经历了多次与侵权者的较量后,有哪些切身体会?

冯:网络著作权更容易遭到侵犯,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侵权者的道德和利益驱使,也与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方式有很大关系。个人作品遭到侵权之后,如果直接和侵权者联系不能得以合理的解决(这种可能性很大,
经常连回复都得不到),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了。

记者:相对于白纸黑字的印刷品来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取证、管辖权等应该有很大的难度吧?

冯:不错,与白纸黑字的印刷品来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度相对更大一些,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管辖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要到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者和被侵权者不在同一个地方,将产生很大麻烦,异地起诉要花费很大代价,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可能也远远抵不上为此的付出,因此一些作者尽管被缱绻,通常对此也无可奈何。这种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事件的滋生;

2.版权证明。即使获得在法院立案的资格,也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据,最基本的材料包括,如何证明某些作品的作者就是你、怎么证明你的个人网站属于你所有、向侵权者索赔的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在作者看来理所当然的问题,往往为被告狡辩留下发挥的空间,有时电脑空间的证据很脆弱,随时都有可能遭到破坏,为获取证据增加了难度;

3.法律条文不完善。与电脑网络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不少问题属于新生事务,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也没有类似的判例,这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以及代理律师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和证据的获取。但并不是每个法官和律师对此都有较高的水平,对于一些基本问题,律师不一定能及时提供证据,结果法官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决;

4.时间和费用。即使是一个普通的著作权纠纷官司,也需要不少的资金投入,如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通讯费等等,往往还没有等到开庭,就已经花掉了万元以上,而一个官司从准备材料到判决,短则几个月,动辄1年甚至数年,当你拿判决书时,即使大获全胜,也早已身心疲惫,没有任何感觉了。诉讼过程中时间的损失加上更多的精神刺激,往往让人感觉自己受到的损失更多,何况即使判决胜诉,也并不一定能够顺利执行;

5.环境影响。由于很多人对于网络侵权问题早已司空见惯,觉得没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较真,部分人士甚至觉得发布在网上的作品本来就是公开的,被别人转载或者利用很正常,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在起诉侵权者的过程中,不仅要面对部分相关人员的指责甚至漫骂,自己周围可能也有部分人不理解,或者认为起诉是为了钱、炒作、不厚道等等,并且很多人对于网络侵权问题早已司空见惯,觉得没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大惊小怪。这些现实的问题往往也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思想压力。 记者听着这头头是道的讲解,笑了起来,在经过了多次“磨难”之后,冯英健已经成了一个版权保护的“专家”。其实早在2000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33次院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未经作者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破坏作品传输的技术措施,以及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都将是违法的。同年的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记者就此问题采访
了著名网络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

记者:对于现在众多的抄袭行为,我们与之做斗争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于国富: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回复》中明确指出:“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
这些条款是起诉和申请赔偿的基础法律依据。

记者:诉诸法律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这需要时间、金钱和精力,并不是每个网络作者都能做到的!

于国富:保护网络版权确实存在种种困难,但并不等于对此束手无策,除了祈求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不断提高之外,作者自己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也很有必要。如:

1.尽量将个人的原创著作首发在印刷媒体或者第三方网站上;
2.除非你的笔名有很高的知名度或者很容易取得相关证明,发表文章还是尽量采用真实姓名;
3.注意发布版权声明,在文章前后显眼的位置明确说明是否允许别人转载;
4.必要时对一些作品进行版权公证;
5.经常留意那些有可能侵权的网站、媒体、著作,便于尽早发现问题。

编后:无论写文章还是著书不可能不参考别人的研究成果,网络作品既然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别人浏览,如果需要进一步使用有关内容,和原作者取得联系,大部分作者可能都会同意无偿使用或者仅需支付少量稿费。 此其实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是对网络作品原作者起码的尊重,很多情况下完全可以以避免著作权纠纷。

冯英健被侵权事件:

2002年3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网络营销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李友根 编著 ISBN 7-5005-5247-5/F4661 2001年8月第一版)一书大量抄袭网络营销新观察网站作品的案件。
某名牌大学于2001年9月份出版的一本大学教材《网络营销的理论与实务》仅从网络营销新观察网站上原
文抄袭的内容就涉及到30篇文章共计7万多字。
2001年10月3日,北京某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网上营销新观察网站作品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收到了该出版社寄来的稿费和书面道歉信。
2001年8月27日 中原商网未经许可转载本站大量版权作品,已提出严正警告。2001年7月4日 中国营销传播网于2001年6月15日发表一篇文章“论企业网站的建设” (作者署名为: general)。由于该文中抄袭了本站大量内容,经网上营销新观察网站要求,中国营销传播网已经撤下了该严重侵权的文章。
2001年7月3日 硅谷动力网站于2001年4月5日发表一篇文章“网上营销与电子商务”,署名为“hutuworm”,其中有2000多字原文抄袭本站原创作品。经本站要求,硅谷动力已经撤下了该严重侵权的文章。
2001年6月5日 因中贸网侵权一事,请网络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出面协助解决。
2001年6月5日 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本站开始反侵权、反抄袭行动。

(转载自《电脑报》,2002-07-22 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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