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54%,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平均占董事人数的75.5%。
二是“授权投资人”制度。党政领导机关完全授权“授权投资机构”控制上市公司,不利于上市公司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授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关系不明晰,使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丑闻时有发生。
三是“多级法人制”。许多集团公司保留公开或隐蔽的“多级法人制”,存在资金分散、内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弊病。
四是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机制约束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作用,与董事会以集体身份起作用的特征相矛盾。
五是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关系不顺。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长、CEO都由上级党政机构“一纸任命”,无法形成制衡;《公司法》关于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使董事长成为真正的CEO。
六是公司执行机构有弊端。执行层往往缺乏股东价值的观念;对CEO授权不足,无法形成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沿用“集体领导”方式造成决策失误和无人负责现象,沿用过去的薪酬制度对执行人员缺乏足够激励;由被激励者自定薪酬导致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