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营销新观察 >> 网络营销环境 >> 文章内容
Web 站内

调查分析:分类目录的信息有效性及其网络营销价值的影响

www.marketingman.net 冯英健 2005-05-23)

【摘要】:分类目录的信息有效性下降也意味着其网络营销价值的降低,登录分类目录的网站难以获得有效的访问量。与技术型的搜索引擎自动收录网站、自动更新网站索引信息相比,网站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正是分类目录的致命缺陷。分类目录作为网站推广方法,其效果已经难以保证了,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分类目录对网站推广已经一无是处。最明智的办法,是在付费之前对分类目录网站的网络营销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新竞争力网络营销管理顾问针对门户网站分类目录的一项调查数据表明,分类目录中的网站信息有效性只有48%。这种状况不仅为用户通过分类目录获取有效信息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登录分类目录的网站来说,同时也意味着难以获得有效的访问量。作者通过对部分网站访问流量的统计分析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网站被收录到一些大型网站的分类目录中,但很少甚至没有通过这样的分类目录获得访问者。这个现象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登录分类目录还有意义吗?还有必要为分类目录网站付费登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分析一下分类目录有哪些特点及其对网络营销的价值

网上营销新观察网络营销常见问题解答www.marketingman.net/FAQ.htm)栏目中,介绍了搜索引擎的基本类型,并且分析了 分类目录型搜索引擎应用于网络营销的六项基本特点,分类目录的特点之一是,“网站一旦被收录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这一点对于网站推广来说既有其好的一面,也有比较麻烦的地方,其好处在于不必总是考虑自己的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情况,这样就减少了搜索引擎营销管理的工作,但其劣势也很明显,即当网站信息发生变化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更新,这样对用户就无法及时传递最新信息,也就意味着降低了网站推广的效果。

技术型的搜索引擎自动收录网站、自动更新网站索引信息相比,网站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正是分类目录的致命缺陷。由于已经收录的网站信息无法自动更新,即使分类目录中的一些网站已经关闭,或者域名被用于其他完全无关的领域,但显示在分类目录网站上的信息仍然是最初登录的内容。即使分类目录网站提供了用户自行修改网站信息的功能,但有些网站因关闭或者其他原因,通常也不会主动更新信息,因此结果造成分类目录网站信息有效性降低,使得用户查找信息非常不便,最终影响了分类目录作为网站推广方法的效果。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分类目录网站都存在信息有效性过低的问题,新竞争力的调查中就指出,另一个门户网站的分类目录信息有效性要明显高一些。事实上,也有一些专门提供网址服务的网站,拥有很高的访问量,而且其中网站信息的有效性比较高(比如被百度收购的个人网站HAO123等),这种现象其实与大型门户网站分类目录有效性低的情况并不矛盾,因为一般的网址分类网站中信息量通常比较小,而且选择登录的网站通常是有较高知名度、已经有较长稳定运行时间的网站,这些网站发生重大变动的比例比较低,从而保证了信息有效性相对稳定。尽管网址网站看起来有这样的有点,但是 大量中小型网站以及企业网站通常是无法被收录到这些网址目录中的,也就是说,这些网址网站很难成为具有普遍价值的网站推广方式,只能是针对部分网站才有效,比如常用的娱乐、软件下载、实用工具等,这些网站通过网址目录往往可以获得大量的访问者。

总之,现在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分类目录作为网站推广方法,其效果已经难以保证了,这不仅是分类目录这种网站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因为网络营销环境的发展变化,技术型搜索引擎为用户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在很大程度上对分类目录具有替代作用,用户对分类目录获取信息方式的依赖性大大降低,这才是分类目录网络营销价值明显下降的根本原因,而分类目录信息有效性低的现实则进一步降低了分类目录的网络营销价值。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分类目录对网站推广已经一无是处,在高质量的分类目录中获得网站被收录的机会,实际上有另一种潜在的价值,就是对于增加网站在google等技术性搜索引擎的排名优势有一定作用,因为这些搜索引擎将网站链接数量和质量作为计算一个网站排名的主要指标之一,而大型门户网站通常有较高的网站PR值,获得这些网站的链接,尤其对于新网站增加排名优势是有价值的。只是要评估一下,为了获得一个链接支付的费用是否值得,是否有其他方式在花费更低的情况下获得链接?当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就会对分类目录的网络营销价值有一个初步的评估,然后再来决定是不是要为某个分类目录付费,这样会更明智一些。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 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和传播)

关于网上营销新观察| 网站地图| 本站动态| 媒体报导|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 冯英健的博客文章
网上营销新观察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
粤ICP备2020132712